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执异28号
异议人:福建省南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南平东路98号稻田创业小镇A2初衷楼2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1369095H。
法定代表人:张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福州市圆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1号二层北面第三、四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72977888G。
法定代表人:翁义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福州市圆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福建省南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南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包永生
审判员 黄庆华
审判员 邱 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洪 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