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2民初3985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自由职业,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下甸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下甸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3月15日,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福建省南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11195.07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一被告承担支付责任,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刘某与张某某于2016年6月1日签订了《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小洪山裸露山体治理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016年9月9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项目发包方为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被告福建省南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方,后来被告福建省南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又转包给刘某,被告张某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承包转包资格。工程施工完毕经验收后并投入使用。总工程款为1311195.07元,被告张某某仅仅支付给原告60万元,余款711195.07元未支付。
被告张某某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与刘某签订的承包合同订有仲裁条款,该案应由济南市仲裁委进行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十六条明确约定,双方就争议问题协商不成时,由济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此仲裁合法有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0元,退回原告刘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边江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