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永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福州永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日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榕民终字第26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日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岭胶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1133273-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州永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永恒新村6座2D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日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永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3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永年公司请求判令:1、日新公司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共计600000元。2、由日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4月,日新公司1#厂房发生火灾后,需要补强加固,对该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永年公司于2014年4月8日以银行转账支票形式转账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到招标书指定的建设银行账号中,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了投标文件。日新公司于2014年4月9日上午10点开标,按照《福建日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厂房火灾后补强加固工程项目招标书》第六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10天。投标书中规定的有效期短于10天内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标予以拒绝,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有效期。此类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信函、传真、E-mail等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的要求而放弃投标,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能修改投标文件。”开标后10天为评标时间。2014年4月17日下午4时25分,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发给永年公司邮件,称日新公司评标审查结果中永年公司招标文件存在一些问题。2014年4月18日日新公司发给永年公司及其他投标人邮件“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若同意延长,则顺延10天(即有效期到2014年4月29日)”,永年公司回给日新公司的邮件是同意。2014年5月19日,永年公司向日新公司发函要求退还保证金。2014年5月22日,日新公司回函称:永年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让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误认可以承接价格,造成其严重损失,保证金不予退还。2014年5月28日,日新公司致通知函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通知涉案招标结果为流标。至今日新公司没有返还永年公司投标保证金。
一审法院认为:永年公司与日新公司形成招投标法律关系。永年公司声称其在同等条件下投标价最低,主持投标的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和日新公司人员当场口头确定永年公司中标,但无证据证明。日新公司主张其未通知永年公司中标,永年公司也没有中标。结合《日新公司1#厂房火灾后补强加固工程项目招标书》(简称《招标书》)第六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10天、永年公司回复给日新公司的邮件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10天(即有效期到2014年4月29日)的邮件、以及2014年5月28日日新公司致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告知涉案招标结果为流标的通知函等,一审法院认为永年公司没有中标。日新公司主张永年公司低价投标,缺少项目设计方案、漏项,存在虚假投标,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对日新公司关于永年公司虚假投标的主张不予采信。永年公司未中标,日新公司作为招标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标后10日内退还永年公司保证金并支付相应利息。虽然日新公司1#厂房火灾后补强加固工程项目招标书还约定了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但日新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永年公司虚假投标,日新公司没收永年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故对永年公司要求日新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0万的请求予以支持。“投标保证金”不同于“定金”,投标人无权要求招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但是日新公司没收永年公司投标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永年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损失。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该损失为开标日即2014年4月29日后10天即2014年5月10日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以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0万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永年公司主张日新公司并无施工的意图,是以招标之合法形式,来明确保险财产损失数额,便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向日新公司理赔。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永年公司还主张其因误信日新公司开标行为的有效性,积极与对方磋商签约事宜,并为工程项目的进行进行了充分准备,也丧失了其他一些合同机会,造成了一定损失,日新公司应赔偿。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一、福建日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福建永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占用费,占用费以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00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5月10日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福建永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福建日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5000元,由福建永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4800元。
上诉人日新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保证金不应退还。日新公司在《关于永年申请退回保证金回函》阐述了不退还被上诉人的保证金的理由,被上诉人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如下:1.补强加固工程度项目设计方案的关键设计图未提供。2.对于投标书的报价方面,工程报价的预算毫无根据,工程项目清单报价表中的价格与市场严重不符,并有多项费用(如施工监理费、相关消防和门窗费用及装修费用)未预算到,两次要求被上诉人解释说明,但被上诉人连维修工程量都无法解释清楚,只是口头保证能做好,没有提供任何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的证明文件。3.对于提供工程设计公司福州敦斯颜建筑设计事务所,经查明并没有提供设计方案,如此工程量清单判定是虚假的。经过对比日新公司火灾房屋现场的状况,被上诉人的招标文件遗漏大量应施工项目没有计入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1.外墙瓷砖;2.所有门;3.所有消防;4.施工监理费;5.所有卫生间、楼梯;6.装修的脚手架;7.拆除费用。被上诉人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大量项目价格低于市场价,不合理。如结构补强工程计价过低,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被上诉人对投标文件遗漏项目及不合理价格的事实是确认的,遗漏项目构成了与真实的房屋建设不相符,价格不合理构成了与真实的市场价格相违背,因被上诉人投标文件的虚假性,扰乱了正常投标价格,让富邦财险认可承接价格,造成上诉人严重损失,根据《招标书》第七部分第四条第三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保证金将不退还。二、被上诉人投标文件工程项目漏报,以不合理价格竞标,扰乱正常投标价格,应赔偿上诉人日新公司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的投标文件遗漏大量应施工项目,大量项目价格低于市场价,被上诉人的报价是685万元,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报价是1160万元,被上诉人报价低了475万元。被上诉人以不合理价格竞标,导致本次招标流标。上诉人因本次投标准备了大量工作,火灾房屋赔偿也因此耽误了招投标期2月、3月、4月、5月计四个月,火灾房屋的赔偿款在1300万元,上诉人因此遭受的利息损失至少30万元,上诉人的受灾房屋因无法施工造成的停产损失也在统计中。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赔偿日新公司的一切经济损失。三、被上诉人以不合理价格竞标,造成上诉人经济损失。原审还判决上诉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被上诉人利息显然不合理、不公正。并且,被上诉人并未诉请利息损失,原审判决超过了永年公司的诉请范围。
上诉人日新公司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上诉人不应返还被上诉人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及占用费;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永年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上诉时并未提供新证据,一审中的证据经质证已经能够证明相关事实,上诉人上诉缺乏依据。一审未将保证金性质认定为定金,故未判决双倍返还保证金,但判决上诉人支付以30万为基数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无不当。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均已随一审案卷移送至本院。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有新的证据材料向本院提交。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正确。
本院认为: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规定,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被上诉人行为具备上述法定弄虚作假行为之情形,但上诉人所述及其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为由没收被上诉人投标保证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不仅应考虑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还应当满足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被上诉人虽然投标报价最低,但上诉人在招标过程中亦已发现其存在提供材料不够完备的情况,不符合中标条件,且被上诉人实际亦未中标,故在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系恶意投标情况下,并不能以被上诉人投标报价最低而其他指标不符合招标条件为由,认定案涉招标项目流标系因被上诉人投标行为所致。并且,上诉人亦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损失以及具体的损失金额。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应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因上诉人未依约及时返还被上诉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客观上占用了被上诉人资金,故应当赔偿被上诉人资金被占用之损失。被上诉人永年公司一审中诉请双倍返还保证金,实质上是要求上诉人日新公司返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调整为以30万元投标保证金为基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确定被上诉人的损失,公平合理,并未超过被上诉人永年公司诉讼请求范围。故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其承担被上诉人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不合理且超过被上诉人诉请范围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执行一审法院的决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卓垚磊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015)榕民终字第2611号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