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881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玉湖路2425号玉府小区3号楼1梯1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红,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娜,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点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洋下北新村9座505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旭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点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计914.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74.5元,均由原告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述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