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点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点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刘贺与福建点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7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京商初字第398号
原告刘贺。
委托代理人谢建国,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艳,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点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89-13号四楼(4)。
被告福建点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洋下北新村9座505单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贺与被告福建点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福建点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