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2执保7号
申请保全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山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6445X7。
法定代表人:崔联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业,山东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南通惠港船舶推进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城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2951H。
法定代表人:张海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保全人南通惠港船舶推进器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保全人南通惠港船舶推进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4,463.7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及其它财产权利。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72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被保全人南通惠港船舶推进器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保全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444,463.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南通惠港船舶推进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4,463.7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及其它财产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