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

青岛新青远船舶物流有限公司、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72执7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青远船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东京路64号3093号。
法定代表人:柏双珊。
被执行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田横岛旅游度假区山南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新青远船舶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72执7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俊莉
审判员  刘浩斌
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