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72执127--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赵祉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青岛北海工程分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昌乐路17号1号楼201-205室。
负责人:平殿宏,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田横岛旅游度假区山南村。
被执行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田横岛旅游度假区山南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中海工程建设总局青岛北海工程分局与被执行人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72执127--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俊莉
审判员 刘浩斌
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