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4民初2071号
原告:福建省天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解放大街**供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9835437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清龙得宝农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大路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7961801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天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清龙得宝农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福建省天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天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拟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天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53元,减半收取计5776.5元,由福建省天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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