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8民初2099号
原告:将乐县利福来拉闸门厂,住所地:将乐县水南镇龙井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428530201102。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告:福建省天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解放大厦**供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98354376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将乐县利福来拉闸门厂与被告福建省天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将乐县利福来拉闸门厂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将乐县利福来拉闸门厂以福建省天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将乐县利福来拉闸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将乐县利福来拉闸门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