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03民初314号之一
原告:***,女,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侃、***(实习),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天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西大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9835437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天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现原告、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029元,减半收取计8014.5元,由***负担。
审判长邹岩松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