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天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闽江学院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鼓执行字第92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天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城关解放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闽江学院,住所地福州市大学城文贤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天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闽江学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天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闽江学院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8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闽江学院在本院已有作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立案在先【案号:(2015)鼓执字第2319号】。本院认为,多个债权人基于不同的执行依据在同一个时期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予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将本案并入(2015)鼓执字第2319号执行一案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