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6515号
原告: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厦门光大银行大厦19楼A座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174325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公司员工。
被告:***原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东街南侧A幢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67400565X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已收到对方支付本案的全部和解款,确认就本案再无纠纷争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