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弘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弘辉控股有限公司与常州瑞宇电器有限公司、常州逸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402执157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河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邱少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黄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兆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住所地常州市新**太湖东路府翰苑****v>
法定代表人:刘亚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瑞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圩塘工业园v>
法定代表人:徐坤林,总经理。
常州**控股有限公司与常州**电器有限公司、***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瑞泽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苏0402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
一、常州**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控股有限公司归还本金4923650美元,支付截至2017年3月13日的利息人民币8507916.51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10.5%计算的利息(按归还本金当日美元汇率折算后计算人民币)。二、***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瑞泽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四、驳回常州**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常州**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常州瑞泽纺织有限公司的资产正由其他法院处置,本院根据常州**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向该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但因该房产尚有权属争议而无法执行。此外,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
上述事实,有各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能查询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402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陶 涌
审 判 员  匡军波
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