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弘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弘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02破申22号 申请人:常州弘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50201564A,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竹林北路256号天宁科技促进中心九楼901-911;931-94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大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C312205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青洋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5年3月12日,经常州弘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局决定将江苏大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对大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通过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大启公司,大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大启公司成立于2022年11月7日,公司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现有股东为***:(持股比例51%)、***(持股比例49%)。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青洋北路11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工业机器人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仪器仪表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包装服务;物料搬运装备制造;建筑材料销售;卫生洁具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常州弘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大启公司享有的债权经本院作出的(2023)苏0402民初923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大启公司向常州弘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房屋租金共计235790元,于2024年2月1曰之前支付117895元,2024年3月1日前支付117895元;大启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前向常州弘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大启公司有任意一期不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常州弘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大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州弘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常州弘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获清偿。本院执行局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查明,大启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其他动产等,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经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大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查明的资产尚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申请人常州弘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大启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天宁区,登记机关为常州市天宁区行政审批局,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大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常州弘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大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