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执578-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鑫润德钢铁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9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天津鑫润德钢铁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3月7日前支付案款共计12551.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鑫润德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00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并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