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303民催63号
申请人: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中润大道148号。
法定代表人:成宝志,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银行为交通银行淄博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4日、票据到期日为2018年1月4日、出票人为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淄博钰钢翔铸造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万元、号码为30××××51/25××××02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延成
审判员 赵艳芹
审判员 唐巧芳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