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

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临朐某某造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新商初字第496号
原告: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临朐**造纸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朐**造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5元,由原告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绍勋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