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28民初3014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吴本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郑传兵,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高长云,董事长。
被告:旺达恒润实业(福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潭县(原平潭县交通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长河,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旺达恒润实业(福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南平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省南平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21元,减半收取计14510.5元,由福建省南平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卫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闫俊怡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