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5民初1050号
原告:福建省**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环城路茶厂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俞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兵、肖娟,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朗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盖山投资区高旺路9号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荣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宁武高速公路(**段)B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正岩路怡山宾馆。
代表人:孟凡田,经理。
被告: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经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黄世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田,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
第三人:**宁武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滨溪东路9号高速运营中心综合部。
法定代表人:黄肃,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朗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宁武高速公路(**段)B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武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省**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5.2元,减半收取计3097.6元,由福建省**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荣丽
人民陪审员 李 秀
人民陪审员 张福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宝盛
书记员张丽珍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