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02民初4349号
原告:福建南平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文田村。
法定代表人:庄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榕,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环城路茶厂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俞燕,董事长。
原告福建南平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南平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福建南平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南平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30元,减半收取计6965元,由福建南平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晓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卫瑞霖
书 记 员 张 丹
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