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5民初1362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环城路茶厂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经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总工。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自行沟通协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南平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3元,减半收取计2477元,由福建省南平市深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挺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