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润通水处理系统有限公司

东莞润通水处理系统有限公司与广西茶花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22民初1325号
原告:东莞润通水处理系统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朗路苏坑段。
法定代表人:吴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相珍,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茶花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马坡镇槎江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黄日洪,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润通水处理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茶花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润通水处理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润通水处理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计3528元,保全费2445元,由原告东莞润通水处理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凯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孔 飞
书 记 员 陈玉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