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韵印象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德韵印象装饰有限公司、仪陇爱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24执137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韵印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仁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2978L0M。

法定代表人:杨君华。

被执行人:***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云水路8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53W3D16。

法定代表人:陶小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324民初2599号民事调解书,在四川德韵印象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本金45751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采取了如下的调查、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线下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证劵、银行、保险、不动产、理财产品、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居委会干部进行了实地调查;

5、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实现债权0元,剩余债权45751元。

现申请人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刚

审判员 何黎明

审判员 易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严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