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藏25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西藏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海亮世纪新城2期11-1-1202。
法定代表人:梁体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友春、邓立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林廓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西藏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2019)藏2523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西藏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以再审申请期限超过六个月为由,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藏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文 静
审 判 员 措 果
审 判 员 邹 继 成
二〇二〇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岳 黄 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