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千顺铁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荣恒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千顺铁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7101民初69号
原告:兰州荣恒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秦新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千顺铁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兰州荣恒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千顺铁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案情复杂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强唐生
审判员刘坤
审判员宋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