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271民初2819号
原告:甘肃创利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华北路5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创利升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创利升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计1492.5元,由原告甘肃创利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