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鑫隆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3271号

原告:沧州鑫隆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河北省沧县。

法定代表人:周红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卿元,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沧州鑫隆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与被告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鑫隆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鑫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鑫隆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8元,减半收取计2389元,由沧州鑫隆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运兴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程桂芳

书 记 员 李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