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5899号
原告: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环路(洪绪唐庄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宋于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奔腾,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北路5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2022年1月7日,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计469元,由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运兴
人民陪审员 谢艳峰
人民陪审员 张素毓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刘娜娜
书 记 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