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2765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娟,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计1129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 运 兴
人民陪审员 黑艳娜
人民陪审员 李占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娜娜
书 记 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