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市玉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271财保272号
申请人:嘉峪关市玉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长城街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华北路5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嘉峪关市玉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嘉峪关市酒钢支行存款170万(账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嘉峪关市酒钢支行存款170万(账户×××),期限至2019年11月13日。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嘉峪关市玉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