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271民初744号
原告: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华北路55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原南路118号亚中机电市场6栋215号。
负责人:周东兴,总经理。
原告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8元,减半收取2334元,由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丽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