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与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271民初765号
原告: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龙华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4335345H。
法定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北路5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4889314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永信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峪关龙泰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信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永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