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君美物业有限公司

吉安县君美物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1民初2431号

原告:吉安县君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青年创业孵化园内。

法定代表人:龙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远桂,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香榭园**。

原告吉安县君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县君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县君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