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1民初1836号
原告:吉安县君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君山大道380号附1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龙美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远桂,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5月2日生,汉族,住吉安县城香榭园F区。
原告吉安县君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县君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县君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