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君美物业有限公司

吉安县君美物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1民初1230号
原告:吉安县君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君山大道380号附1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龙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远桂,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吉安县城香榭园B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县君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县君美物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诉讼目的达到,现其申请撤回起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县君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县君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焰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彭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