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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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州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其。
被执行人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黄门广场5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8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浙0784执2704号,为便于执行,本院作出(2021)浙07执监12号执行裁定,决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5月6日达成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96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盛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