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1)浙0782民初20400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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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20400号
原告:义乌市晟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64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7幢1202室。
负责人:甘国民。
被告: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花都路999号第一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系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义乌市晟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晟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作出判决之前,原告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晟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元,由原告义乌市晟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