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5007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宇韬,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花都路999号第一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荣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海,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应晓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骆影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