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1030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松源街道菇香金街4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咨霏,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花都路999号第一幢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38433806C。
法定代表人:**其。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2年7月19日,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66元,减半收取计17783元,由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