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民特18号
申请人:浙江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浙江某公司称,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裁决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据《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浙劳仲院(2012)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达成和解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后,劳动者能否再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劳动者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存在受胁迫、欺诈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等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到工地的第一天,才干几个小时就受伤,在劳动能力鉴定后,双方就受伤赔偿一事进行协商,达成由浙江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四万元,**自愿放弃其他工伤待遇或赔偿项目,不再向浙江某公司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的协议;并签订了书面的《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浙江某公司按协议付款,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就**工伤待遇事宜达成了和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了《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该协议真实有效。二、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双方就工伤待遇达成了和解协议,签字生效且已经履行。即使存在受胁迫、欺诈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也应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至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生效协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视双方的生效协议并直接裁决,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三、裁决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重要内容,诚信原则已经成为民法、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隐瞒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及其收到赔偿款的事实和证据,在仲裁审理中又否认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隐瞒事实、虚假陈述不作调查,不作出处理,反而支持了其请求,不仅严重打击企业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也助长不诚信的行为,破坏了当前良好的营商环境。
被申请人**称,一、浙江某公司支付的40000元不足法定赔偿金额的45%,显失公平。二、就浙江某公司提交的两份赔偿协议内容,双方未达成合意,协议均未成立,无需另案撤销。1.两赔偿协议非**签署,与本案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肉眼可对比出结果。在**有自行书写姓名的能力时,自按手印却委托他人代签姓名不符常理。2.两赔偿协议手印肉眼可见字迹在手印之上,是先印后字,形成顺序不符合常理。***审中,浙江某公司自认即使赔偿协议的名字不是**本人签署,但称手印一定是其本人所盖。保险公司赔偿了40000元,浙江某公司坚决只赔这40000元,多一分都不愿意出,双方对赔偿金额曾多次协商无果,自己明知不应只赔这点钱。因此,**确定没在任何和解或赔偿协议上签字、盖手印。浙江某公司坚称手印是**的,经向工友和领班了解,可能是在入职培训时,浙江某公司要求**盖手印。因**文化程度低,未多想,且大家都盖手印,也就盖了很多手印,如果该手印系本人的,则形成于入职时。3.基于上述事实,很可能是入职培训时,应单位统一要求,在不明确知情的情况下,**在一系列材料上盖手印,因未签字也未引起**充分警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浙江某公司未经**同意自行填写伤情、金额和时间。对于手印归属人、笔迹形成先后时间现均可进行司法鉴定,但为节省伤者的金钱、时间及精力,请求优先考虑协议金额显失公平维持仲裁裁决。
浙江某公司向本院提交《浙江省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签署过相应的劳动合同,约定日工资为300元。**质证认为,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的月工资原则上按30天计算,并非22天,其工资原则上应为9000元/月,仲裁裁决按低于9000元/月的社平工资并无错误。
经审查查明:**向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浙金婺劳人仲案(2023)831号裁决:一、浙江某公司支付**以下工伤待遇:1.医疗费694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7436.67×3=22310.01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36.67×7=52056.69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36.67×2=14873.34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36.67×2=14873.34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104807.38元,扣除已支付的工伤赔偿金40000元,浙江某公司仍需支付**64807.38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裁决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仲裁裁决在认定《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下,径自计算工伤待遇,而未就该赔偿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进行论述,亦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上述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浙金婺城劳人仲案(2023)831号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