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兴旺防爆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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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财保10号
申请人:浙江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经济开发区银湖大道11号1901、1902、1903、19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兴旺防爆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滨港工业城二期中部长顺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兴旺防爆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门支行(账号:×××)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2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浙江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台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日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兴旺防爆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尚在仲裁中,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中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等274091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浙江兴旺防爆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门支行(账号:×××)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2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新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