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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盈塔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民初451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环市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茶泉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盈塔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88号2幢-22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亚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康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盈塔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台州亚超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赔偿款已经清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其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计6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