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执行人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康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玉环劳人仲案(2019)169号国内仲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浙1021执107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李 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