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执行人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康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玉环劳人仲案(2019)169号国内仲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浙1021执107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李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