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亚超建设有限公司、台州搏业建设有限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1执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亚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康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三合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台州亚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搏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2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11月18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执行,于次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39505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13元、申请执行费5825.87元。告知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本院至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查找,该地址非被执行人经营用地。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名下有银行存款、股权、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1月8日,本院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浙J×××××的北京现代牌汽车、号牌为浙J×××××的***牌汽车、号牌为浙J×××××的奥迪牌汽车各一辆。2018年1月20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 2018年3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8年5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告知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1021执1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