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773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告:湛江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湛林路海城商住区时代园2楼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6503786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湛江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以被告湛江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起工伤认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湛江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阮 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