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2804号 被执行人: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8006650378605,住所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湛林路海城商住区时代园2楼202房。 本院在执行沧州渤海新区角钢模板租赁站与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有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支行账号44×××19存款62.5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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