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28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金三角钢模板租赁站,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2130992MA0853763M,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疏港路河北工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院内。
被执行人: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8006650378605,住所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湛林路海城商住区时代园2楼202房。
本院在执行沧州渤海新区角钢模板租赁站与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8日作出(2021)冀0983执28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债务以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支行账号44×××19存款1309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