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保340号
申请人: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沙湖路东大洋工业园1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1061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湛林路海城商住区时代园2楼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6503786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财保4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532,585.2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