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与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380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沙湖路东大洋工业园1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1061X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湛林路海城商住区时代园2楼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6503786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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